案情简介
2020年初朱某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一职,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劳动合同约定朱某的月工资为3500元,竞业限制期内额外给予每月300元的经济补贴,若朱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则视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应向公司赔偿50万元。2020年3月至6月公司按约向朱某支付了经济补贴,2020年8月,朱某转至某软件公司工作。但之后科技公司以朱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为由提出仲裁请求,主张朱某返还竞业补贴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竞业限制人员应当是确实或者有条件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一般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研究开发人员及技术人员、管理部门人员、财会、秘书人员、重要岗位的工人等。本案中朱某从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看属于普通员工,不在竞业限制人员之列。同时,竞业限制条款是用于约束特定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定期限内的就职范围,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对这一期限内就业限制的补偿。本案中,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看,公司与朱某约定的补偿款性质不属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综上,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对朱某不产生法律效力。故仲裁委对科技公司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不论劳动者从事何种岗位、是否能够接触到商业秘密,都一律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这种做法既损害了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也给用人单位增加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用人单位应严格把握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条件、对象和履行方式,避免竞业限制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于竞业限制条款也要仔细阅核,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