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试用期内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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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锡山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1

案情简介

  某科技公司在招聘生产部经理时明确岗位要求,包含: 具备十年以上钣金行业生产管理经验,并能解决相关钣金类工艺难题。边某应聘后入职该公司并担任生产部经理,试用期约定为1个月。边某入职第一天,公司想了解边某是否具有解决工艺难题的能力,请他现场操作拆图,但边某认为操作拆图等同于钣金工、不属于生产部经理的工作范畴,予以拒绝。公司解释、沟通未果,于次日通知边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解除劳动关系。边某不服,向仲裁委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公司要求边某现场演示拆图并未超出其岗位职责,也可据此快速判断边某是否符合岗位录用条件。边某对公司合理的工作安排不予配合,经公司解释后仍拒绝履行,公司认为边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具有合理性,故仲裁委对边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考察,以决定是否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特定期限。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录用规定,结合职位特点,对拟任职劳动者的资格要求,也是试用期内对劳动者进行考核的依据。在录用条件具体、明确、合理的情况下,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如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的工作技能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本案提示劳动者在应聘时应当关注职位特点和岗位要求,如不符合录用条件,试用期内可能会被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