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储是某职业技术学院的在校大学生,2021年7月,小储进入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实习。2022年5月小储毕业,并在实习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留任。毕业前,公司、小储以及职业技术学院三方签订了《顶岗实习三方协议书》,约定小储在某人力资源公司的实习期间2021年7月至其毕业。小储毕业后,公司仅为其缴纳了2022年9月、10月的社会保险,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10月16日,小储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顶岗实习三方协议书》约定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仍然接受学校监督和考核,顶岗实习结果计入学业成绩并与学分挂钩,是教学内容的延伸,顶岗实习不属于就业,小储在此期间与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不成立劳动关系。但是自小储毕业后,其与该公司成立了劳动关系,因此法院支持了小储毕业后的二倍工资差额。
典型意义
实习是指在校学生或应届毕业生以学习实践为目的,在用人单位参与实际工作,积累职业经验的教育或培训活动。实习作为试就业阶段,许多在校学生通过实习的方式积累社会经验,提升正式就业竞争力。实习期能否与单位认定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对于完成学校社会实践活动内容的实习,定位为教学环节的延伸,目的是学习而非就业,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在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学校应加强实习过程监督,用人单位也应当在书面实习协议中明确实习性质、报酬标准及免责条款,明确权责才能帮助学生完成从“在校生”到“职场人”的身份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