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研发阶段无成果 不可限制人才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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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锡山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0

案情简介

  某光能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等。王某系材料工程领域博士,入职光能公司从事技术工作,双方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在职期间,王某参与公司的新型材料研发项目,但因缺乏技术积累、硬件支持等,项目最终停滞,王某随后离职,某光能公司按月向王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此后,王某入职某睿公司从事同款新型材料研发工作,某睿公司经营范围与某光能公司存在部分重合。某光能公司认为王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内容,要求王某返还某光能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某光能公司的研发项目因缺乏技术积累、硬件支持等停滞,某光能公司仅就某新型材料研发进行探索,并未获得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也无任何商业秘密需要保护。王某入职某睿公司并开展同款新型材料的研发并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故判决驳回某光能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在竞业限制纠纷中,司法既保护企业既有的商业秘密,又保护高科技人才的合理流动和创新能力。对于尚处于研发阶段的技术信息,在判断新旧用人单位是否形成同业竞争关系时,既要结合原用人单位研发进展程度、是否为公知技术、有无保密措施、有无面世可能等因素综合判断所研发技术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又要审查新用人单位的研发产品是否基于原用人单位的专有技术改进并生产。本案体现了促进高科技人才合理流动的司法理念,营造了保护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