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自2008年起在某房产公司工作,2012年因工作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被公司处罚。2023年1月,张某向店长请假,2023年2月底,公司以2012年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2023年1月至2月期间存在缺勤两个理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主张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做出相应处罚,甚至是解除劳动合同,但处罚决定必须在合理期间内进行。本案中,张某已履行请假手续,不存在缺勤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张某2012年的行为已做处理,公司再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之一,显然扩大用人单位的权利、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故不能成立,应向张某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是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鉴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严厉的、带有较强惩罚性质的行为,直接剥夺了劳动者的工作机会,所以在实践中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查往往比较严格。“翻旧账”式开除到底行不行得通?这取决于对单位行使管理权“合理性”的判断。劳动者“犯错”时,单位要是明显超出合理期限才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招,违背了“善意、宽容、合理”原则,没有做到罚有所依、罚当其错,属于违法解除。本案对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从严审查,有效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