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维权程序,依法认可欠条效力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劳动报酬结算案
来源:广汉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0

  在劳动报酬纠纷中,欠条能否作为直接追索的依据?劳动者又该如何利用欠条高效维权?

  案情回顾

  2023年,罗某为四川某公司提供石材绘图设计服务,2023年12月双方结算,公司及股东桂超出具欠条,确认欠付2023年3月至12月劳务报酬80000元,承诺2024年2月10日前支付。到期后未付,罗某申请仲裁,因四川某公司为企业法人,仲裁委以“应先确认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罗旭遂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桂某为四川某公司唯一股东,欠条由公司盖章及桂某签字,且桂某在电话中认可欠款事实。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是欠条能否作为追索劳动报酬的直接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资报酬达成的书面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具有民事合同效力。本案中,欠条明确记载欠款金额、支付时间,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超之越公司应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同时,桂某作为一人公司股东,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强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资结算达成书面协议后,双方权利义务转化为普通债权债务关系,劳动者可直接凭欠条起诉,无需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除非涉及劳动关系争议)。

以案释法

  本案突出了欠条在劳动报酬纠纷中的关键作用。实践中,许多劳动者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拖延结算工资,导致维权困难。本案明确:只要双方就工资数额达成一致并出具欠条,劳动者即可绕过仲裁前置程序,直接以民事诉讼方式维权,这大大简化了维权流程,提高了救济效率。

  对劳动者而言,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时,应积极要求出具书面欠条,注明欠款金额、时间、支付方式等要素,并加盖公司公章或负责人签字。这不仅是维权的关键证据,还可能使案件适用普通民事纠纷程序,缩短维权周期。

  对用人单位而言,出具欠条意味着对欠款事实的认可,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中,四川某公司因未举证证明股东财产独立,导致股东桂某承担连带责任,这警示一人公司股东须严格区分个人与公司财产,避免因财务混同承担额外责任。

  此外,本案也反映了劳动争议处理中的程序选择问题。当双方对劳动关系无争议,仅就工资数额存在分歧时,欠条可作为直接起诉的依据,这体现了司法对劳动者维权的便利化设计。法律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书面结算协议是双方合意的体现,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后,本案判决有助于引导用人单位规范工资结算流程,及时与劳动者达成书面协议,减少拖欠工资现象;同时,增强劳动者的证据意识,使其在权益受损时能更高效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案例编写人:王冠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