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对工资及提成的确认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又该如何凭借相关证据维权?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孙某入职成都某公司,负责房地产项目销售工作。2023年9月离职后,公司未结算其项目提成67099.316元、15481.98元。孙某提供了财务人员薛某核对确认的工资表及与公司负责人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欠款事实。成都某公司以“薛某不能代表公司”“提成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为由,诉请不予支付。
法院查明,薛某系公司财务人员,其向孙某发送的提成统计表及工资明细表,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公司负责人陈某在微信沟通中对欠款事实未予否认,并承诺处理。仲裁裁决支持孙某诉求后,房叮当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本案核心争议是财务人员对工资及提成的确认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劳动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薛某作为公司财务,其职责包含核算员工劳动报酬并与员工对账,该行为属于职务范围,无需额外授权。孙某提供的微信记录、提成统计表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成都某公司拖欠工资及提成的事实。
法院指出,用人单位内部财务流程与劳动者无关,劳动者只需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欠款金额。公司以“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为由否认欠款,缺乏法律依据,且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财务人员的确认结果。在此情形下,法院依法认定孙超的主张成立,支持其要求支付欠款的请求。
以案释法
本案凸显了劳动争议中职务行为认定对劳动者维权的重要性。财务人员作为用人单位处理工资核算的直接责任人,其对工资、提成的确认具有高度可信度,除非用人单位能证明该行为系个人恶意或越权,否则应视为公司意志的体现。这一裁判规则提醒用人单位,需规范内部财务管理,避免因员工职务行为的不清晰导致法律风险。
对劳动者而言,留存与财务、主管等管理人员的沟通记录至关重要。在本案中,孙某通过保存微信聊天记录、工资核对表等证据,成功证明了欠款事实,这是维权的关键。实践中,许多劳动者因缺乏证据意识,导致维权困难,本案启示劳动者应重视证据收集,尤其是涉及工资、提成等核心权益的书面或电子记录。
此外,本案也反映了用人单位常见的“拖延战术”——以内部流程为由拒绝支付欠款。法律明确规定,拖欠劳动报酬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不仅可通过仲裁、诉讼维权,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主张经济补偿(如因拖欠工资被迫离职)。用人单位切勿心存侥幸,须严格履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案例编写人:王冠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