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审查解除合法性,规范企业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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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
来源:广汉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0

  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该怎么办?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童某入职四川某公司,合同约定“不服从管理人员工作安排,经催告后仍拒绝”属严重违纪。2023年4月,公司安排其每日走访12家门店并反馈报告,童某以“任务量过大”为由,实际每日仅走访2-3家。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合同,童某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33,428元。仲裁委支持后,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提交微信记录证明被告未完成任务且拒绝整改,被告抗辩称已尽力走访但任务不合理,且公司制度未民主程序制定。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解除行为违法,判决支持被告请求。

法院认为

  本案焦点是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解除需证明劳动者存在明确违纪行为,且制度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已告知劳动者。原告主张被告“不服从工作安排”,但微信记录显示被告仅表示任务量过大,仍在努力完成,并非明确拒绝执行,不符合“经催告后仍拒绝”的约定情形。

  此外,原告未举证证明“每日走访12家门店”的任务标准具有合理性,亦未提供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证据(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公示记录等)。法院强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行使需满足“事实清楚、制度依据合法、程序正当”的要件,仅凭劳动者未完全完成任务且无拒绝故意的行为,不得认定为严重违纪。若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需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金责任。

以案释法

  本案是典型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凸显了企业管理中制度是否合法与解除程序是否正当的重要性。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因管理制度不完善、证据留存不足,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面临法律风险。本案裁判明确,即便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纪情形,用人单位仍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且制度规定需符合法定程序。

  对于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通过民主程序等制定并公示,明确“严重违纪”的具体情形(如拒绝执行合理工作安排、多次未完成关键任务等),避免模糊表述。在处理违纪行为时,需保留沟通记录、催告证据、任务合理性说明等,确保解除行为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对于劳动者,若认为用人单位安排的任务不合理或制度不合法,可通过工会、劳动监察部门提出异议,切勿直接拒绝执行,应依法理性维权。

  此外,本案也反映了劳资双方在工作任务分配中的权利边界。用人单位有权合理安排工作,但任务量需符合行业常规与劳动者实际能力;劳动者有义务完成合理工作,但若任务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可协商调整,而非直接对抗。通过规范管理与合法维权,才能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例编写人:王冠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