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确认以完成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补偿责任区分合同终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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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补偿案
来源:广汉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0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遇到这类情况时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2018年7月,卿某与四川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以完成某项目服务工作为期限,至项目结束时合同终止。2023年8月,项目服务结束,四川某公司通知卿某续签合同,工作地点变更至外地并提供交通补贴、食宿安排,但卿某因不愿异地工作拒绝续签。四川某公司以“提高待遇续签被拒”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卿某申请仲裁后,四川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原告主张,续签合同保持岗位、工资不变并提高待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无需支付补偿金;被告抗辩称,原合同以特定项目为期限,终止后公司未提供同等便利工作条件,应依法支付补偿。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需支付5.5个月工资共计18,920元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

  本案关键在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此类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支付经济补偿,与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情形(无需补偿)存在本质区别。原告混淆了“续签固定期限合同”与“完成任务型合同终止”的法律适用。原合同因项目结束自然终止,而非固定期限届满后劳动者拒绝续签。即便原告提供异地岗位及补贴,仍属于新合同协商范畴,不能免除原合同终止时的法定补偿义务。法院强调,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变更工作地点、模糊合同类型等方式规避补偿责任,应严格区分不同类型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依法履行义务。

以案释法

  本案例展示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的补偿规则。实践中,有部分用人单位为避免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的补偿责任,倾向于签订以任务为期限的合同,但忽视了此类合同终止时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本案裁判明确,无论合同类型如何,只要符合法定终止情形,用人单位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劳动者,需注意区分劳动合同性质。以完成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常见于项目制、阶段性工作,如物业服务、工程施工等,此类合同终止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经济补偿,切勿因用人单位“续签”表述混淆自身权益。对于用人单位,应规范合同类型管理,在签订以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时,提前明确终止条件及补偿责任,避免因法律理解偏差引发纠纷。

  此外,本案也提醒劳资双方,工作地点、待遇等合同关键条款的变更可能影响合同续签的合法性。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时,需综合考虑劳动者生活成本、通勤便利等因素,即便提供补贴,若实质改变合同主要履行条件,仍可能被认定为“降低劳动条件”。劳动者在协商续签合同时,可依法主张合理权益,必要时通过仲裁、诉讼途径维权。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编写人:王冠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