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管理人主张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就双方存在从属性承担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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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张某组建直播团队使用A公司场地设备合作,双方约定直播打赏收益五五分成,张某无固定薪资且不受公司考勤及规章制度的管理约束。张某诉请确认其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索赔双倍工资。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未举证证明A公司对其存在用工管理,双方缺乏人格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劳动关系不成立,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请。

典型意义

  新业态衍生岗位从业者法律关系认定,应严格遵循劳动关系实质审查规则,重点考察人格从属性(强制管理)与经济从属性(收入依赖、生产资料控制)。精准甄别商事合作特征,防止劳动关系认定泛化损害业态创新,同时保障非典型就业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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