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MCN机构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网络主播违反合作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应结合直播行业特点、合同履行情况、主播过错程度、影响力及实际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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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网络主播潘某与某MCN机构签订《艺人独家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合作开展网络直播。合同签订后MCN机构为潘某提供直播培训、推广等服务,潘某仅直播2个月后即退出直播。MCN机构依据协议要求潘某赔偿违约损失。法院审理认为,潘某与MCN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双方成立劳动关系。潘某违反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直播收益的不确定性,综合衡量各方面因素,判令潘某承担违约金34728.66元。

典型意义

  主播与MCN机构不构成劳动关系时,违约条款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违约金裁量应结合行业特性、履约程度、过错比例、主播收益能力等要素综合确定。本案通过实质审查合同性质与履约实质,既维护严守契约原则,认定不诚信履约的网络主播应承担违约责任,又避免MCN机构作为优势方不当转嫁经营风险,为新型数字经济合作关系的权责平衡提供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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