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注册为某平台众包骑手,平台采用抢单模式运营,无强制接单要求。后刘某自愿加入骑手战队,承诺完成日送单量以换取接单上限放宽、派单优先级提升等权益。规则明确:未达标者仅丧失超额奖励,仍可获取基础配送费,骑手可随时退出战队。刘某配送期间受伤,以战队机制存在单量管控为由主张与平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审理认为,平台对战队骑手设置的接单量目标系激励措施而非劳动控制,战队骑手接单、退出自由,平台对此并未强制,双方之间缺乏从属性,故驳回刘某诉请。
典型意义
平台通过积分奖励、权益升级等柔性管理延长骑手在线时长,若未实质性剥夺骑手工作自主权,不宜认定劳动关系。关键区分点在于管理措施是否达到支配程度——强制性劳动约束构成人格从属性,而弹性激励机制维系平等合作关系。裁判既保障骑手择业自由,又维护平台用工弹性,为平衡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权益保障与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具有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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