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高某经平台注册成为A公司的外卖骑手,其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后,与A公司签订《工伤赔偿协议》,约定由A公司向保险公司申报雇主责任险,并将该理赔款项直接支付给高某,高某承诺收到款项后双方就此次受伤事宜再无任何纠纷。后高某被认定为工伤,并在收到保险公司理赔款项后向A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该协议系高某在未经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下签订,且理赔款金额明显低于法定标准,显失公平,应属可撤销协议。据此,裁决A公司按法定标准支付高某工伤保险待遇,并扣除其已获得的保险公司理赔款部分。
典型意义
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与用工者就工伤赔偿达成的协议,必须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避免显失公平或存在重大误解等情形,否则该协议存在被撤销之风险。本案中,仲裁委员会实质审查了《工伤赔偿协议》的效力,依法保障了从业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考虑到从业者已据《工伤赔偿协议》部分获赔,仲裁裁决将该部分予以扣除,合理平衡了双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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