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保洁师许某与A公司签订《信息服务协议》,约定许某通过A公司运营的家政平台为第三方客户提供保洁、保姆服务,A公司从客户支付的费用中抽取部分作为服务费后,向许某支付相应报酬。许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审理认为,许某虽与A公司签订《信息服务协议》,但实际上许某无法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工作量及收费标准,劳动过程受A公司管理约束,并由A公司按月向其发放报酬。双方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故裁决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在鼓励用工者探索新型用工模式的同时,应依法保障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用工者与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全面考察从业者的工作时间、接单方式、薪资标准及发放、用工者对劳动成果的监督、评价等事实因素,综合评判用工者对于从业者劳动的管理程度,进而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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