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公司因业绩政策优化岗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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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一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H公司因业绩下降较为严重进行组织架构调整,优化部分岗位,与劳动者就调岗等事由进行协商,后因协商不成H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双方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达成一致”为由单方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由此引发争议涉诉。

  本案在张江巡回审判站开庭,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围绕是否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释法说理,并联合仲裁机构、基层组织等社会力量形成解纷合力,经过多轮释法明理与协同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初步达成权利义务明晰的调解方案。

  但在调解协议签订当场,劳动者又表达了对公司后续不履约的担忧,因双方信任基础不存在,调解再次陷入僵局。为此,民事庭承办法官积极探索“枫桥经验”新实践,由双方当事人选取信任的社区干部,作为第三方见证人参与到调解协议的签订过程中,监督公司即时履行调解协议。最终促成调解协议的签订与即时履行。

案件意义

  法院围绕客观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程序等进行审理,最终创造性实践新时代“枫桥经验”达成调解。也提醒企业规范用工,注意业绩下滑是否达到“重大变化”程度、调岗协商程序是否合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