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帕某在工作中受伤,当天送医治疗。次日,Q公司与帕某签订《临时工工伤私了协议书》,载明自帕某受伤之日截止该协议签订之日所发生的一切医院治疗费由公司负责,公司补偿帕某手术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帕某接受补偿费用后,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就与工伤有关的事宜向公司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等。后帕某经认定为工伤并构成八级伤残,遂诉至法院要求Q公司支付相应工伤待遇。Q公司则以双方私了协议为由拒绝支付。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协议无效,Q公司应当承当工伤保险待遇替代责任。
本案在松江巡回审判点公开开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署协议书时,帕某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等级实际均未作出,帕某对其受伤情况、可能获得赔偿实际均无清楚认知,且协议赔偿内容远远低于帕某依法享有的工伤待遇,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故Q公司无权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帕某工伤待遇。本案审理结束后,合议庭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意义
工伤损害时有发生,工伤损害赔偿是劳动争议中常见的赔偿项目。协商调解是解决工伤赔偿的有效手段,有利于及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化解双方矛盾,促进社会稳定。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劳动者签订此类协议时,也应当审慎确认,在对自己应得工伤赔付利益及自身损害后果有清晰认知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开展协商,避免个人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