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商贸公司系注册在本市浦东新区张江的公司,王女士为公司员工。因该公司要搬迁至闵行区,王女士因为公司新址离其住所较远故拒绝调整工作地点,双方因此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令该商贸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该商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该案在张江巡回审判点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把握住双方曾经沟通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对于解除的意思表示送达即生效、何谓协商一致解除等进行释法析理,在合议庭的耐心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案件意义
二审法院抓住双方存在协商基础的关键点,引导企业正视责任、劳动者理性维权,最终促成调解。也提醒用人单位重大经营策略或战略调整时,应提前评估用工影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需依法保障劳动者补偿权益;劳动者则需注意留存协商证据,避免因沟通瑕疵导致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