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林某2021年入职山西某食品公司,从事产品销售工作,负责区域为天津市、廊坊市,林某居住在天津市。2022年林某怀孕生产,产假期满后,回原岗位工作。该公司称林某的原岗位已安排他人负责,需将其调岗至保定市。林某表示孩子需要哺乳,工作地点远离居住地,希望还在居住地原岗位工作,公司表示无力解决,林某遂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诉请山西某食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调整工作地点实质是对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变更,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山西某食品公司将尚在哺乳期间的林某工作地点跨省份调整,影响婴儿的哺乳,给林某的工作、生活造成了不便,未就调岗事宜与林某协商一致,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关于“三期”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规定,损害了林某的合法权益,林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理合法,判决支持了林某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求。
典型意义
我国法律法规对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女职工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本案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既保护了女性劳动者的特殊权益,也警示企业规范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保护“三期”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因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调岗时,应充分考虑女职工对婴幼儿哺乳的特殊需求,充分与女职工协商沟通,综合考量劳动强度、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环境等因素以及对婴幼儿的影响,做出合理、合法、合情的调岗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