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某1998年11月入职某农业公司,一直从事门卫工作,该公司历年向张某某支付的工资均低于同期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未为张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自2022年9月起,该公司未向张某某支付工资,口头通知张某某离职,张某某要求农业公司支付欠付的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损失、经济补偿金等,农业公司辩称生产经营困难,无力支付,且张某某占用该公司的门房未予腾退。张某某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之后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派县总工会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法官和调解员充分了解劳动者和公司的现实情况以及各方需求,从劳动者生存保障、公司经营情况出发,多次组织农业公司负责人和张某某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农业公司把欠付张某某的工资一次性付清,后续按月给付张某某1000元补偿金作为其生活保障,张某某也将占用的门房予以腾退。
典型意义
妥善解决劳资矛盾,既可及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还可稳定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人民法院与总工会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司法与工会职能的协同,同频共振,协同发力,充分运用劳动领域矛盾多元解纷机制,兼顾劳资双方利益,“护”“稳”结合,通过非诉方式实质化解了矛盾。本案中,通过调解,农业公司一次性支付了拖欠张某某的工资,按月支付张某某补偿金,解决了张某某的“烦薪事”,使矛盾纠纷从“有结”变“有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