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扬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9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董某某系农村户籍,未享受法定退休金或者养老保险待遇。某电力公司与董某某签订《保安项目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其从事保安工作。之后,在董某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公司未给董某某缴纳保险。董某某申请工伤认定,某电力公司认为双方系承揽关系,人社局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以用工关系存在争议为由决定自该日起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后,董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与某电力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确认董某某与某电力公司之间存在特殊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认定双方形成特殊劳动关系。本案中,双方虽签订《保安项目承揽合同》,名为承揽,实为劳动合同,董某某入职某电力公司从事保安服务工作时已经超过60周岁,但其属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构成特殊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越来越多的超龄劳动者有继续就业的需求和能力。这些超龄劳动者,虽然不符合标准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或存在特殊情况,但部分人员存在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情况,他们实际提供了劳动,界定特殊劳动关系可以让超龄劳动者在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工伤等方面的基本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使该部分超龄弱势劳动者能够在为社会建设贡献力量的同时享受到应有的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