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劳动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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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扬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9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某物流公司是某外卖平台在扬州市部分区域的平台代理商,负责该区域的线上配送业务。某物流公司通过外包协议将外卖递送业务向某润公司转包,且在转包协议中以订单承揽的形式支付薪酬。某润公司与王某签订《自然人服务合作协议》,载明:您可在我司平台承接合作公司业务,您确认与我司之间不构成任何劳动/劳务合同关系或者其他类似劳动法律关系。王某在该物流公司的一个站点担任骑手,该物流公司的站点墙上张贴了排班表,记录了骑手站点晨会出勤记录以及骑手薪资体系,其中包含罚款制度,制度落款为“某物流公司”。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骨折。遂,王某起诉请求确认与某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确认王某与物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新业态下劳动关系的认定仍是从劳动关系的本质、核心特质出发,即是否存在支配性管理。本案中,某物流公司虽未与王某订立书面协议,但却对其进行了劳动管理,王某等骑手的配送任务均由该物流公司进行管理、考核,无法实现自主分配,且该物流公司对骑手的管理配置了相应的处罚机制,故王某与该物流公司之间存在较强的组织从属性、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新就业形态下,平台经营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具有很多新的特点。一些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以外包或劳务派遣等灵活方式组织用工,部分配送站点承包经营企业也出现形式上将配送员的招募和管理工作外包给其他企业,但实际上仍直接对配送员进行劳动管理的情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谨慎区分劳动关系与各类民事关系,对于此类“隐蔽劳动关系”,不能简单适用“外观主义”审查,应当根据劳动管理事实和从属性特征明确劳动关系主体,依法确定各方权利义务,以此规制这些平台企业将“外包”当成规避相应法律责任的“挡风板”“防火墙”的不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