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严某于2011年至2023年3月在某医院工作,某医院按月支付严某工资。2017年11月,严某达到退休年龄。严某于2023年10月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确认其与医院自2011年5月至2023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某医院支付严某退休养老金及医保损失324000元。
经裁决,认定严某与某医院自2011年5月至2023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其中2017年11月至2023年2月期间属于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对严某的其他劳动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严某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审理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医院对其与严某于2011年5月至2017年11月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没有异议,法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包括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认定双方形成特殊情形的劳动关系。严某工作至2017年11月,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仍在某医院提供劳动,接受某医院管理,由某医院按月发放工资报酬,故2017年11月至2023年2月期间,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特殊情形。
严某要求某医院赔偿养老金和医保损失324000元。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某医院已为严某缴纳了部分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且严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补缴养老保险,故根据上述规定,严某要求某医院赔偿养老金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严某可以向社会保险机构或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2017年11月至2023年2月期间,双方形成了特殊情形的劳动关系。存在特殊情形的劳动关系期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社会保险待遇赔偿的,不予支持,工伤保险待遇除外。严某在本案中主张的相关医疗费,均发生在2017年11月之后,故其要求某医院赔偿医保损失,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确认严某和某医院自2011年5月至2023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其中2017年11月至2023年2月期间属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情形;驳回严某和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严某、医院均不服,提起上诉。后宿迁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伴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发展,对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成为司法实践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时,判断双方构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不能仅考虑年龄,应依据劳动者是否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来判断。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仍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没有一方行使解除权,那么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不自动解除。本案对于判断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后继续在原用人单位进行工作用工关系的判定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