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达成合理赔偿协议的不应再要求额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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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劳务公司与刘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来源:泗阳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9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刘某系某劳务公司员工,该劳务公司未为刘某购买工伤保险。2022年1月,刘某在安装设备时不慎受伤,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5个月。

  2023年2月,泗阳县人社局认定刘某构成工伤。刘某即按照工伤八级伤残的标准向劳务公司主张赔偿,2023年9月,刘某与某劳务公司自愿达成协议:劳务公司负责承担刘某已产生的医药费、生活费,并向刘某支付170000元受伤补贴。

  后经鉴定,刘某的伤情确实构成八级伤残。劳务公司已赔偿刘某各项损失176451.64元,刘某要求劳务公司在已赔款项的基础上额外赔偿30000元,劳务公司予以拒绝。

  刘某申请仲裁,经仲裁裁决:一、某劳务公司支付刘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30858.36元;二、某劳务公司支付刘某经济补偿金21000元。劳务公司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

审理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要求某劳务公司再额外赔偿损失的主张不能成立。理由为:首先,双方已就工伤赔偿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且并无证据证明刘某存在重大误解。刘某委托专业律师参与协商解决,并按照预估的八级伤残标准向某劳务公司主张权利,该公司未同意赔偿;后刘某自愿作出“之前赔偿过的不算了,另外再给16万-17万”的表示,劳务公司表示同意,双方签订赔偿协议。其次,该协议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刘某并未提起诉讼撤销该协议,双方工伤赔偿事宜应受该协议的约束。最后,结合刘某的聊天信息可知,刘某在签订协议书之后反悔,要求该公司另行再作出赔偿,该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一审判决某劳务公司无需再赔偿刘某工伤保险待遇与经济补偿金。判决后,刘某提起上诉,宿迁中院驳回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决。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用人单位未替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应当赔偿的责任;劳动者作为民事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就工伤赔偿事宜进行协商、调解并达成双方同意的化解协议,达成协议后双方均应遵守承诺、诚信履行。本案的处理体现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平衡保护,同时通过裁判弘扬了诚实信用的价值导向,有利于为类似纠纷的化解提供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