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8月1日,原告蒋某某与被告邵阳某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约定蒋某某在江永县从事泥水工工作。同月25日,蒋某某骑乘摩托车前往工地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共计医疗费51000元。被告公司没有主动承担责任,蒋某某遂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2020年7月27日,本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由被告公司支付蒋某某医疗费及补助金14万余元。
执行过程
判决生效后,被告公司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蒋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江永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向被告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同时对被执行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被执行公司迫于公司账户被冻结以及担心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对公司以后业务的开展造成不良影响,主动联系法院,经执行法官协调,公司一次性将14万余元案款交到了法院。次日,法院将案款及时发放给了申请人,此案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该案系涉及农民工工伤的案件,针对此类案件,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坚持快立、快审、快执,对被执行人充分利用财产冻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新需求,高效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展示人民法院解民忧、抒民困的司法温度。同时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财产慎用强制措施,确保被执行人企业的正常生产,在严格执行的同时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转,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