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之前要确劳,档案材料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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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城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9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1965年出生张某于2024年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公司于2003年7月至2006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张某主张其于2003年6月至2006年3月就职于该公司,在职期间参与过该公司的项目,双方曾签订劳动合同,但现在无法找到,该公司未为其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该公司辩称,张某主张的劳动期限距今已过20余年,经公司核对,时任相关人员早已离职,公司也几经搬迁,相关材料均无法查实,无法核实张某的身份情况与其主张的内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张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诉讼中,张某提交加盖该公司印章的会员证。依据张某申请,我院至档案馆调取张某曾参与项目的档案材料,相关人员签字处有张某签字,相关材料所体现的最晚时间为2006年2月。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张某与该公司于2003年7月至2006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为在退休前补缴社会保险,张某积极主张确认劳动关系。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已过多年,但张某能够提供多年前工作的档案材料,以证明其主张,为后续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金提供了便利条件。

法官提示

  劳动者应当及时关注自己的档案流转情况,临近退休前更应主动了解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如发现问题,尽早、积极与用人单位协调,必要时向相关部门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