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应结合劳动者的过错程度、收入水平、损失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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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A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南京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9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A公司开发建设某项目期间,周某担任工程部经理及现场工程师,负责施工监督。周某为节约成本擅自变更设备间设计,以轻质隔墙替代实心墙,导致工程验收未通过需返工,项目延期交付。A公司主张周某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作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规范程序变更设计且未尽监管职责,构成重大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A公司直至验收时方发现设计变更,自身管理存在疏漏,应分担部分责任。综合考量周某过错程度(未审慎履职)、工资收入水平(月薪2.5万元)及企业风险控制能力,判令周某赔偿10万元。

典型意义

  劳动者因重大过失致使用人单位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需与过错程度、收入水平及用人单位管理责任相匹配。法院通过审查履职规范、过错因果关系及双方风险分担能力,既避免苛责劳动者过度承担企业经营风险,亦警示用人单位完善内部监管机制。裁判结果平衡了劳资双方权益,体现“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公平原则,为规范劳动者履职行为、引导企业构建科学风险防控体系提供司法范本,促进劳动关系诚信化、法治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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