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丢失劳动者人事档案,造成劳动者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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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某与某修理所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南京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9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芦某自1986年6月起任职于某修理所,1993年7月调离。因某修理所未妥善履行档案保管义务,芦某在该期间的档案缺失,导致芦某在2022年5月办理退休手续时,因该期间工龄无法核定,致其退休金经测算每月减少约1000元。后芦某经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某修理所赔偿养老金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档案负有法定保管责任,某修理所因自身过错导致芦某养老保险待遇受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结合当事人过错程度、人社部门养老金计算规则、未予认定工龄的年限、人均预期寿命、政策衔接等因素,酌定某修理所赔偿芦某相应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人事档案负有法定保管义务,因档案丢失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通过认定档案保管义务的强制性,强化用人单位对档案管理的社会责任,督促用人单位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切实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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