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非用人单位业务有机组成部分的,不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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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某与A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来源:南京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9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乐某丈夫原系A公司高管,乐某并非A公司员工。2022年7月,因A公司解除乐某丈夫职务,后A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某与股东罗某产生矛盾,乐某建议应某另刻公司印章并解除罗某高管职务,同时任命其为总经理助理。应某以个人名义按每月12000元的标准向乐某支付2022年7月至10月的“工资”。后应某与罗某和解,乐某经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乐某的“职务”未经公司法定程序任命,且未参与考勤管理,其在A公司的主要工作任务是为应某个人整理与罗某纠纷的相关材料,与A公司主营业务无关,不具备劳动关系中“从属性”及“业务组成部分”要件,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请。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实质审查“劳动”内容与用人单位业务关联性,明确劳动关系认定需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系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为前提。针对实践中利用公司内部矛盾虚构劳动关系、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判决强调劳动者应履行忠实义务,其劳动行为须符合用人单位合法经营需求。本案既厘清了劳动关系与个人服务的界限,亦警示企业完善内部治理,防范虚假用工风险,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与用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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