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转包劳务派遣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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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吴兴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9日  阅读量:1

  2020年3月,受援人戴某某经介绍进入浙江XX装备有限公司臂架生产车间从事铆工。2020年9月受援人在正常工作时因行车制动故障被吊装的铁管撞倒受伤,事后,用工方通知受援人前往浙江丽水进行工伤认定,在受援人反复质疑之中,用工方告知受援人“在那边给买了保险,不会坑你的”。2020年11月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受援人戴某某受到的本次事故为工伤十级伤残,但用工方对后续工伤赔偿问题迟迟得不到落实,包括垫付的医疗费用亦不愿支付。2021年7月在“烟花台风”来临之际,戴某某从老家江苏如皋赶来向吴兴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经指派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廖宸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认为劳务派遣单位是称为用人单位,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称为用工单位,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法律保护。从工伤认定程序上看,丽水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系受援人用人单位,其被派遣至浙江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浙江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系受援人实际用工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故工伤赔偿应当向用人单位丽水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主张而非用工单位浙江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因受援人手中并无任何签订过的书面的劳动合同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只能从由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中推断各方的法律关系,以此确认工伤赔偿责任主体为用人单位丽水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为保障赔偿问题能够得到落实,承办人对该公司进行资产调查,调查显示该公司自成立起一直实际经营而非皮包公司,同时该公司为受援人缴纳了社会保险,以此给受援人吃下一颗定心丸。

  劳动仲裁部门对受援人与用人单位多次进行调解,最终于2021年8月双方达成调解合意,由被申请人丽水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受援人工伤赔偿款共计7万元。2021年9月受援人收到以上赔偿款项,在短短一个半月内就得到了满意的结果,2021年9月14日在“烟花灿都”来临之际,受援人又特意从江苏如皋赶至湖州市吴兴区法律援助中心,怀以真挚的感谢之心呈上锦旗——“法律援助,真心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