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律所”助力提升法援服务水平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巩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潍坊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9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巩某系某有限责任公司职工,1963年生,于2006年到某有限责任公司处工作,从事分割鸡肉工作。从2020年11月之后该公司未给巩某缴纳社会保险,巩某已达到退休年龄,未享受退休待遇。后巩某于2022年8月诉至诸城法院,法院判决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遂在2022年补缴了2020年1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但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公司仍未缴纳。巩某为了办理退休事宜,自行垫付了2022年度的社会保险费用。后巩某多次到用人单位要求支付该笔社会保险费用,该公司以超过退休年龄为由拒绝支付。

  因用人单位未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巩某认为用人单位应当返还其自行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遂申请劳动仲裁,而仲裁委员会以巩某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巩某向诸城市总工会请求法律援助。在接到巩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后,诸城市总工会指派在劳动争议案件具有专业特长的某律师事务所办理该案。律师会见了巩某及其家人,了解事情的经过后,又协助巩某调取了法院判决书、去劳动局调取了劳动合同、银行工资流水。在为其梳理了所需的用工合同、社保缴纳情况等材料后,律师代写了起诉状。该案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巩某的诉讼请求,某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巩某的需要,2024年8月16日,律师又为巩某代写了执行申请书。

处理结果

  巩某对仲裁结果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巩某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8715.8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2024年9月4日申请法院执行。

典型意义

  目前大部分企业都是传统管理模式,在公司管理经营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不仅维护企业员工合法权益,也规范公司的运营,是一个企业能够长远发展的基础。企业员工本身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属于弱势群体,在法律知识和取证方面处于被动地位。为有效维护职工权益,工会积极强化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与律所联动,为劳动者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本次维权案件充分体现了基层工会的作用和影响,进一步彰显了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