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2月21日,郝某与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期限为1年的《运输承揽合同》,基于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多多买菜平台”签订《多多买菜网格仓/服务站服务协议》产生的物流运输业务,郝某自“多多买菜司机版app”上接收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运输订单,并自行组织车辆及驾驶人员按订单内容完成货物运输,配送费用由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按月支付给郝某。郝某自2024年5月1日开始从事配送业务至2024年8月17日,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仅支付了2024年5月的配送费,郝某以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离职并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自2024年5月1日至8月17日存在劳动关系。
裁决结果
判断劳动者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必须抓住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的程度据实认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从用工事实来看,郝某与公司签订了期限为1年的《运输承揽合同》,自APP上接收运输订单,并自行组织车辆及驾驶人员按订单内容完成货物运输,所用人员与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不发生直接关系。公司虽对郝某的配送行为有一定的管理和要求,比如配送时间、服务要求等,但这仅仅是由合同相对方权利衍生出的对合同标的的督促、检查、验收权,并非缘于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权;在配送费用方面,实行计件方式按月结算。8月份郝某要求提高每件货物的配送费用,公司不同意,郝某便不再给公司配送货物,说明郝某在劳动收益方面具有高度的自主权、决定权。综上,郝某与公司之间不符合上述(二)(三)两项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郝某要求确认与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在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郝某主张经济补偿,同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驳回郝某的仲裁请求。
典型意义
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承揽、合作协议,劳动者主张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坚持事实优先原则,抓住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从“主体资格、从属关系、业务组成部分”三个方面进行判断,依法作出相应认定。本案“多多买菜平台”“多多买菜司机版app”对郝某无劳动管理的内容,它的出现,只是合作双方业务沟通手段或工具的改变,对认定劳动关系不产生干扰,判断标准与无互联网因素时没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