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需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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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诉某陶瓷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佛山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9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韩某与某陶瓷公司自2010年4月起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7月,因某陶瓷公司拖欠工资,韩某提出离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韩某至社保部门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时,因不能提交离职证明,导致无法领取失业待遇,此后,韩某要求某陶瓷公司提供离职证明遭拒绝,经交涉未果,韩某遂提起仲裁请求某陶瓷公司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仲裁裁决不予受理,后韩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某陶瓷公司拖欠工资,韩某符合失业待遇领取资格,某陶瓷公司拒不向其提供离职证明,导致韩某无法领取失业待遇,造成其权利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韩某因此产生的损失应当由某陶瓷公司予以赔偿。

典型意义

  失业保险待遇可以保障劳动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帮助劳动者尽快重新就业,对保障劳动者权益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及时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可以帮助劳动者及时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属于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用人单位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处理好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后合同义务,避免因迟延开具离职证明而引发不必要的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