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置业管理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当年的年休假应在次年6月30日前休完,否则作废处理,公司不再作补偿。陈某入职该公司三年以来,公司从未安排陈某休年休假,亦未向陈某支付过未休年休假工资。现双方终止劳动关系,陈某请求某置业管理公司向其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裁决某置业管理公司向陈某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某置业管理公司不服仲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职工因本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某置业管理公司关于“年休假过期作废”的规章制度与法律规定相悖,排除了陈某依法享受年休假以及获取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基本权利,系无效条款。公司未能安排陈某休年休假,依法应向陈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典型意义
休息权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年休假制度是劳动法对休息权的具体化与制度化保障。用人单位不得通过规章制度单方剥夺劳动者休息休假以及获得补偿的权利。该案支持劳动者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通过司法裁判引导企业规范年休假管理,根据生产需求合理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将年休假制度真正落到实处,保障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的权利,提升职工对企业的忠诚度与满意度,有助于构建稳定和谐、公平诚信的劳动关系,从源头降低劳动争议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