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合意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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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客服与某饮品店不成立劳动关系案
来源:济南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9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某饮品店系某茶品牌加盟店,由经营者张某线下经营。林某经张某招聘面试后,为张某以本人身份证注册的某平台网店提供鸡鸭肉、花苗等货物的售前、售后客服工作,由张某为林某安排工作、支付报酬。后林某自动离职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饮品店存在劳动关系。案经仲裁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平台网店系张某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以其自有名义注册成立,林某经张某发布招聘信息后与其进行入职沟通,由张某为林某安排工作、支付报酬,林某工作地点不在某饮品店,其自认入职时并不知晓某饮品店的存在,林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从事的网店客服工作与某饮品店有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林某与某饮品店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不能认定林某与某饮品店成立劳动关系,林某与张某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关系。

典型意义

  随着电商平台的发展,网络客服的数量和种类越来越多,同时由于各电商平台的准入规则不同,网络客服的实际用工关系也存在差异。在实际用工关系中,判断网络客服是与电商平台、企业网店存在劳动关系还是与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应审查具体的用工合意,并从入职、考勤、薪酬、奖惩、工作内容、安排调度等方面,深入分析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从而确定法律关系相对方主体及是否具有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