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9月,某传播公司总经理张某与陈某在微信中约定底薪8000元/月加提成,并告知陈某去车行把合同定下来、从事主播工作。2021年9月至10月期间,陈某在车行从事直播与短视频拍摄,在工作中接受某传播公司总监王某的业务指导。王某明确告知陈某其是带货主播,不是娱乐主播。后陈某因工作理念不合离职提起仲裁,要求确认与某传播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支付工资。案经仲裁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传播公司总经理张某通过网络平台找到陈某,提出了工资标准,陈某在张某的安排下,在车行参与短视频拍摄,工作由张某及总监王某参与、策划,陈某与某传播公司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特征,认定某传播公司与陈某存在劳动关系,应支付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
典型意义
随着网红经济的迅速发展,大量网络主播经纪公司也应运而生。一些企业招用网络主播的主要目的是开展“直播带货”业务,“直播带货”虽然加入网络、电商元素,但依然适用传统劳动关系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的判断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加强对法律关系的个案分析,重点审查企业与网络主播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及确定方式,综合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实现劳动者权益保护和平台经济良性发展互促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