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支配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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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取件员与某经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案
来源:济南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9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某经贸公司与某速递公司合作经营某区域快递配送网点,开展快递配送业务。网约取件员徐某于2023年2月19日入职该网点,岗位为小件员,从事某APP退回快递的回收工作。徐某入职后未与某经贸公司或某速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徐某以二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欠付劳动报酬为由,提起仲裁。

裁判结果

  仲裁委认为,某速递公司与某经贸公司订立的《快递服务合作协议》约定,某经贸公司有对员工进行招募和管理工作的自主权,与某速递公司无关。某经贸公司通过扣减提成的方式向徐某按月结算工资,对徐某取件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徐某提供的取件劳动是某经贸公司快递配送网点的业务组成部分,应认定徐某与某经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某速递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该案经仲裁委调解,徐某自某经贸公司获得赔偿款。

典型意义

  在新就业形态用工模式下,主体之间法律关系复杂多样,任务分配方式、薪酬制度、管理规范等具有灵活性,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经营风险掩盖实际用工的事实。特别是在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下,劳动者往往不清楚用人单位主体,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中处于被动维权的境况。裁判实践中,应着重审查建立劳动关系合意相对人、工资支付方式、劳动成果归属等事实,从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等方面综合判断,辨识认定用人单位,并区分用人单位的管理行为和服务接受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