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从外卖平台承接代理送餐业务,外卖骑手王某为该公司站点提供外卖配送服务。双方签订《劳务协议》,明确约定王某需完成某科技公司指派的工作任务,服从管理和要求,不得擅离职守。王某的报酬由某科技公司结算,通过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代发。某科技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微信群中发送最低单数量、旷工扣工资、工资表、请假等消息。某科技公司为王某购买人身意外险。王某在配送服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案经仲裁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及王某均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主体资格。王某从事的劳动属于某科技公司业务范围。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就工作时间、内容、地点、报酬、奖惩等做了详细约定,符合劳动合同的特征。某科技公司对王某进行考勤管理、处罚,进行了支配性劳动管理。某科技公司根据平台算法提供配送数据信息,王某的劳动报酬由某科技公司发放,双方存在经济上的从属关系,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方式确定权利义务,但约定应当合法合理,不得通过虚假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避法定责任。司法审查中,不能简单适用“形式主义”审查其外观,应进行实质审查,审慎区分劳动关系与各类民事关系,从劳动管理事实和人格、经济从属性特征等方面进行判断甄别,准确判定法律关系本质,查明可能存在的真实劳动关系,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