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不代表我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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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降薪不适用劳动者默示同意
来源:成都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8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成都某科技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肖某发送了聘用意向书,载明录用肖某担任JAVA开发职位,转正后的月薪标准为13000元(含40%绩效考核薪资),之后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自2021年6月3日起至2024年6月2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6500元。2022年10月8月,肖某以个人原因从成都某科技公司离职。肖某主张其实际工资标准为13800元/月,成都某科技公司于2022年4月至6月期间仅按80%向肖某计发工资,合计少发8280元,以“绩效奖罚”的名义扣发8026.38元。成都某科技公司认为肖某薪酬减少系因外部环境影响导致的扣发,并提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成都某科技公司降薪后,肖某超过一个月未提出异议,应视为肖某默认同意降薪。

裁判结果

  成都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系针对劳动合同变更并实际履行而作出的规定,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合意为前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行为,劳动者持续超过一个月未提异议并非默认,而是一种沉默,单纯的沉默原则上并不构成对于要约的承诺,即使要约人在其要约中表明沉默将被作为承诺。故成都某科技公司辩称肖某已默认同意降薪,不能成立。由于成都某科技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扣减工资的合法性,故法院判决成都某科技公司支付肖某工资16306.38元。一审宣判后,成都某科技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成都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着用人单位单方降薪的现象,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往往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降薪后,劳动者超过一个月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劳动者默认同意降薪。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用人单位单方降薪不适用默示同意的裁判规则,展现了任何一个违法行为不应该通过持续的时间够长就转化为合法行为的基本法理。本案否定了若用人单位单方降薪的行为持续一个月以上未收到劳动者的异议,就视为认可变更减少薪酬,出现“拖欠工资,欠着欠着就等于同意降薪了”的错误逻辑。

  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本案明确用人单位单方降薪不适用默示同意的裁判规则,有利于警示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用工,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