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私拿厨房菜品遭辞退,法院:合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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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阴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8日  阅读量:5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8日,孙某入职某饭店担任后厨的厨师长。因某饭店发现剩余菜品经常无故减少,遂调取监控,发现2021年12月9日至11日,孙某私自从店内带走了大量的牛羊肉和五花肉。2021年12月18日,某饭店以孙某存在盗窃行为、违反员工条例为由开除孙某,2022年3月6日,某饭店将该解除事由通知了工会。2022年1月6日,孙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饭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6000元。后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对孙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因不服仲裁裁决书,孙某具状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说理

  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这是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基础,如果员工没有遵守职业道德,劳资关系的信赖基础将难以为继。本案中,孙某作为厨师长,未经某饭店同意,私自带走店内大量食品,显然有违职业道德,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因此某饭店以孙某存在偷盗行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在起诉前通知工会,并无不当,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孙某诉讼请求于情不合,于法无据,法院依法全部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因规章制度不完善,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情况下,对能否解除劳动关系举棋不定,解除怕被追究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要承担巨额赔偿,如不解除,用人单位利益受损,管理失当。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是保证劳动关系双方长期和谐稳定的基础,员工如果没有遵守职业道德,劳资关系的信赖基础将难以为继。如果因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完善,没有全部涵盖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用人单位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则有违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也有悖常理。实际上,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就是为了规范劳动者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而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的性质具有同质性、管理目的具有同一性。因此,在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时,可以视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当然,何为“严重程度”,即依一般社会观念难以期待用人单位予以容忍的行为,如本案中孙某的行为就已达到了一般用人单位难以容忍的行为,故某饭店可以参照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

  此外,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尽可能详尽、合理、合法。首先,制定程序合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其次,内容必须合法。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最后,制度必须公示公开。一旦规章制度制定完成,要及时公开,让劳动者能知悉该规章制度内容,这样既能让劳动者有所注意,在出现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行使管理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