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损“公”肥“私”被开除,还要赔偿金?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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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阴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8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沈某与某公司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劳动者存在偷盗行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盗窃公司财物的行为或做私活应当被处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2022年5月沈某出具保证书,保证以后不拿厂里的材料做私活,不私自拿回家,如有再犯可以开除处理。2022年6月30日,某公司向沈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其工作期间多次违纪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为由解除劳动关系。2022年10月31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至某派出所报案“员工(沈某)多次来厂里拿板材和成品”,沈某在询问笔录中陈述:2022年6月30日上午,王某叫我到办公室说:我们好聚好散,并拿出一段视频,内容是我拿一把锄头从公司出去,并说你在我厂里做私活。我当时就明白对方在说什么……结清了工资下午就从公司离开了。锄头是我老丈母买的,我到公司用铁丝氩焊焊接加工了下。沈某至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赔偿金,因仲裁委未裁决沈某遂具状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驳回沈某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说理

  劳动者在就职期间应当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及双方合同约定,否则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作出处罚。本案中,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劳动者存在盗窃财物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且沈某亦向公司出具保证书保证不拿厂里的材料做私活,明确再犯公司可以开除处理。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沈某在公司加工锄头并非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明显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某公司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判决驳回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

  劳动者的忠诚义务是劳动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和要求,也是劳动关系的附随义务,亦是劳动者理应遵循的基本职业道德。劳动者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必须遵守的劳动纪律等情形,严重影响到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秩序或者管理秩序的,应当认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当性。本案中,虽然沈某不认可某公司提供的规章制度,但根据庭审查明内容沈某在签署完该保证书后仍在某公司私自焊接加工锄头,该行为不属于某公司的工作安排,某公司以其违反保证书内容、多次违纪为由将其开除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