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9月1日,王某入职某公司,但未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1月20日某公司告知王某要在申请离职证明上签字,否则无法领取工资,无奈,王某只能签字,并领取了工资。但2022年2月春节过后王某继续在某公司工作。2022年11月7日,因某公司拖欠王某工资,王某未再提供劳动。2022年11月16日,王某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工资为由,函告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收到上述函告。2022年11月24日,王某向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中,某公司认为王某已于2022年1月20日申请离职,因一直未找到工作,才在2022年2月再到某公司工作,故王某的工作年限不满一年。
2023年5月10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采纳了某公司的抗辩,裁决某公司支付王某工资差额6902元及按一个月工资标准计算的经济补偿金7318.74元。王某不服该裁决,遂具状诉至法院。审理中,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因某公司未移交相关财务账册,破产管理人无法知晓王某的入职、结欠工资等情况。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于2021年9月1日入职后,一直在某公司工作,2022年1月20日在离职证明上签字是因为如果不在某公司提供的离职证明上签字,某公司就不发放2021年度剩余工资,故王某的工作时间应连续计算。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确认某公司结欠王某工资12201元、经济补偿金14191.07元(1.5个月工资标准)共计26392.07元。
裁判说理
王某虽于2022年1月20日填写了离职证明,但该离职证明系发放工资时某公司让劳动者签订的,某公司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属于某公司恶意规避连续计算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故法院认定该离职证明非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故王某的工作时间应连续计算。王某于2021年9月1日入职,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11月17日解除,即工作时间为一年以上不满一年六个月。据此,法院判决支持王某1.5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使用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意思表示应为无效。
本案中,用人单位为了恶意规避连续计算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的法律规定,让劳动者签离职证明,劳动者为了拿到工资只能签离职证明,故用人单位让劳动者签订离职证明的行为属于胁迫,违背了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事实上,即使签了离职证明,王某仍在该公司工作,某公司也未提出异议,因此,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仍应该连续计算。
企业经营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不能耍小聪明,这样不仅会使企业丧失信誉,相关的违法行为最后仍会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用人单位还需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还要被追究相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