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虽未办,工伤照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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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夏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8日  阅读量:0

案情回顾

  某公司承揽建设位于某炼油厂对面的物流仓库建设项目后,刘某(出生日期为1957年8月)于2020年8月经案外人郭某介绍进入该项目工地从事贴砖工作。刘某陈述其与案外人郭某以及某公司约定工资每天180元。2020年9月某日刘某在抬水泥过程中跌落摔伤,造成右侧尺骨骨折、胸部闭合性损伤、左侧锁骨骨折等多发性骨折。刘某住院治疗43天,某公司仅支付了少部分的医疗费,也没有派员护理。2020年11月经某公司申请,刘某被认定为工伤。2021年7月,刘某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停工留薪期为6.5个月。因某公司拒绝支付刘某的医疗费用及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刘某遂于2021年7月申请劳动仲裁。因仲裁委以其主体不适格(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刘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某公司没有为刘某缴纳工伤保险,故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刘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支付责任。1.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刘某的伤情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工资为每天180元,故月工资标准为3915元(180元×21.75天),因宁夏2020年全区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7232元(62054元×60%),月平均缴费工资为3103元(37232元÷12个月),低于刘某的月工资标准3915元,故某公司应向刘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5235元(3915元/月×9个月)。2.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1条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标准为九级九个月。本案中,刘某自2020年9月受伤后再未到案涉公司上班,因宁夏2020年全区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7232元(62054元×60%),月平均缴费工资为3103元(37232元÷12个月),低于刘某的月工资标准3915元,故某公司应向刘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35235元(3915元/月×9个月)。3.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百分之二十;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百分之二十支付。”刘某于2017年8月已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于2020年8月在案涉工地干活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故其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某公司向刘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等工伤保险待遇共计8万余元。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伤残职工患职业病的,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三十。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百分之二十;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百分之二十支付。

  一次性结清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在其他用人单位重新就业后发生的工伤,按照《条例》和本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