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后,劳动者应当返还用人单位发放的社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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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盐城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8日  阅读量:1

裁判要旨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不缴纳社保后,又向社保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用人单位依法补缴后,向劳动者主张返还已通过补贴形式发放的社保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要案情

  季某原系某超市员工,双方约定某超市每月向季某补贴200元保险费用,但不给季某缴纳社会保险。在职期间,季某共收到保险补贴费用4800元。2022年1月,季某从某超市离职后到社会保险部门投诉,要求某超市为其缴纳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某超市为季某缴纳了上述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后某超市提起诉讼,要求季某返还保险补贴4800元及其垫付的应由季某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7191.04元。法院经审理后对某超市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的义务,不因双方自行约定而免除。但是,不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事先向劳动者发放了社保补贴,在用人单位又补缴后,劳动者亦应当返还已收取的社保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