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武某系某运输公司的员工,从事货车司机工作。2020年2月29日清晨,武某受公司指派,驾驶货车从张家港市锦丰镇出发,将货物送至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某公司,卸货后,武某从无锡枢纽进入京沪高速往北行驶,过了峭岐枢纽继续往北行驶,过了江阴大桥下了京沪高速,然后随即又上了京沪高速向南行驶,8时 10分左右其因车辆发生故障下车放警示牌时,被后方车辆碰撞后坠落到江阴大桥南引桥下山路上当场死亡。经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武某对此次事故无责任。后武某的妻子陆某向某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经调查后认定武某之死属于工伤。运输公司认为武某违反公司指令路线行车,属于故意违规违纪行为。因其故意违规违纪行为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亡。遂向法院起诉。常熟法院经审理认为,武某在送货返回张家港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系在履行与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过程中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死亡,应认定为工伤。运输公司主张武某并非因工作原因发生伤亡,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武某存在拉私活、拉私货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地图显示,从京沪高速由南往北行驶再从峭岐枢纽、江阴南向东虽不是按照公司指定的路线行驶,但亦属于返回张家港的合理路线,再结合武某的 GPS 轨迹来看,其从京沪高速由南往北经过峭岐枢纽、江阴南、江阴北、江阴大桥后掉头再由北往南行驶的整个行驶过程是连续的,掉头期间也并无明显停顿,因此,武某根据实际行车情况,适当改变路线行驶并不影响工伤的认定。判决驳回某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运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公路网络的完善和发展,四通八达的道路给运输业带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由此兴起的公路货运业对于拉动经济发展、方便群众生活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相较于铁路、水路等运输模式,货车司机在公路运输途中,可以根据天气情况、道路拥堵状况等因素选择合理的行车路线,发挥公路运输灵活性强、适应性强的优势。货车司机根据实际行车情况,合理变更路线,虽然未按照公司指定运输路线行驶车辆,但依然是履行与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过程,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不影响职工工伤待遇的认定。即使未严格按照指定路线行车属于违反公司纪律,该情形亦非《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举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况。工伤保险旨在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救治权和经济补偿权,应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作合理理解,避免加重职工的责任风险。本案裁判体现了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