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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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常熟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7日  阅读量:2

基本案情

  被告人程某于2019年至2020年3月份,在担任常熟市支塘镇某制衣厂负责人期间,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尹某、王某、杨某等26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合计32万余元,后经常熟市支塘镇综合执法局责令支付仍未能支付。被告人程某于2020年7月27日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安徽省石台县公安局小河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程某的家属代为退出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程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常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程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常熟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本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损害用人单位的信誉,更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通过刑法的强力介入,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震慑不诚信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劳动者权利保护体系。本案中被告人程某作为有法定义务支付工人工资的制衣厂负责人,以逃匿方式拒不支付26名工人工资共计32万余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该案的审理结果充分表明了法院对恶意欠薪犯罪零容忍,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起到良好的社会警示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