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9日,在安徽某公司安庆分公司望江综合代维站职工代某某的介绍下,孙某到该站从事通信设备维护。该站负责人与孙某口头约定试用期一个月,月工资1800元。6月26日,孙某在维修线路时不慎跌入土坑受伤。双方发生纠纷,安徽某公司要求确认与孙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望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从查明的事实来看,望江综合代维站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自行招聘员工,工资由公司发放。虽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孙某接受望江综合代维站的管理和安排,从事其业务组成部分的劳动,报酬由公司支付,参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原、被告之间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据此,依法判决安徽某公司与孙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