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4日,汪某奇在某公司承建的工程工地装模板时,被他人驾驶的摩托车撞倒受重伤。事故发生后,汪某奇先后三次在岳西县医院住院治疗,后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劳动能力功能障碍程度八级。公司与汪某奇就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纠纷。
岳西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职工因工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某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工伤保险待遇均应全部由公司支付。对公司要求确认无需支付汪某奇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