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双倍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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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庆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7日  阅读量:2

  高某于2018年5月20日入职太湖某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双方仅有一份由高某签字确认的《销售责任书》,工资、奖金的发放标准和发放办法按《销售责任书》确定。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与高某面谈,决定不再聘用高某,但未向其下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公司未支付高某2019年2月份工资。双方因劳动关系补偿问题发生纠纷。

  太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高某入职太湖某公司公司,双方只签有一份2018经营年度乡镇市场销售责任书,该责任书只是单位内部管理的一种方法,带有一定的单方面强制性约束力,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太湖某公司诉称销售责任书、员工登记表具备劳动合同的实质要件,只是形式不规范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故高某要求太湖某公司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