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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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庆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7日  阅读量:2

  广州某公司承建广东省某工程,与桐城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承建的工程分包给桐城某公司,桐城某公司将工程部分项目转包胡某某,胡某某召集束某某等到位于广东省揭阳市的建筑工地干活。2017年2月19日,束某某在工地车间操作时不慎造成左手臂受伤。束某某与桐城某公司发生纠纷,焦点之一是束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适用安徽省还是适用广东省揭阳市的标准?

  桐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待遇。本案中,桐城某公司注册地为安徽省桐城市,生产经营地和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均为广东省揭阳市,公司可以在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但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应当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参加工伤保险。束某某受事故伤害应按照参保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桐城某公司未按规定在广东省揭阳市参加工伤保险登记,应当按照广东省揭阳市的规定支付束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