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诉讼中提出超出仲裁请求的诉求得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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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庆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7日  阅读量:3

  2009年10月起,张某某在某建筑公司工作,双方形成劳动关系。2019年2月28日的微信聊天中,张某某陈述其已经辞职,现在办理相关手续。3月1日,张某某在公司的《工作移交清单》上签名。张某某因公司未付清工资,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薪酬及相应利息,其时未提出加付赔偿金的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张某某不服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张某某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公司加付赔偿金。

  宜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中原告诉求加付赔偿金与本案讼争的、经过仲裁的支付欠付工资具有不可分性,故依法应当合并处理,并作出判决。